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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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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第9條
參加衛星工廠審查之廠商,得洽請執行單位協助解決下列事項: 一、提供相關之技術資料 (含詳細之施工圖說) 及樣品。 二、提供必要之技術設計、技術示範或技術人員訓練。 三、協助獲得國內市場無法取得之特殊原材料。 四、協助獲得必要之專業機具、工具及設備。 五、協助解決試製軍品中部分非主要項目之加工。 六、協助獲得生產週轉及添置專業機具所需之資金。 七、協議解決其他研製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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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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