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機關武器或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11條

軍事機關武器或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1條

本小組依職權調查爭議事件時,得通知武器或器械使用者所屬機關就下列事項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 一、事件發生經過。 二、調查及處理情形。 三、其他必要調查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有錄影、錄音或其他佐證資料時,應一併檢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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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