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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武器或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0條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業務;副執行秘書一人,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本小組業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調取相關資料,並依委員意見辦理調查相關事宜,均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人員派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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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