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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外銷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軍事機關,係指國防部及其所屬單位。 本辦法所稱軍品,係指軍事機關各種裝備、補給品、技術資料與書刊,及 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供軍事用途之品項。 本辦法所稱外銷,係指有償移轉所有權或占有,而將軍品輸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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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