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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外銷辦法 第4條

軍品依國家國防工業實際發展狀況,與管制軍品輸出之需要,區分為左列 三級: 一、甲級:特殊性軍品。 二、乙級:傳統性軍品。 三、丙級:軍民適用之一般性軍品。 軍品等級及外銷項目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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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