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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外銷辦法 第6條

基於國家安全及利益之需要,得就軍品外銷之國家、地區與軍品等級、品 項等予以適當管制。 前項管制由主管機關會同外交部、經濟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解除管 制時,亦同。 進口國家或地區對購得之主要武器系統有轉運至管制外銷國家、地區或從 中獲得反制、仿製武器系統情報之虞者,不予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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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