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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第10條

軍品採購以規格採購為原則,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採購計畫內,列 舉事實,說明理由,經國防部或其授權機關核准後,以廠牌採購。 一、專利品。 二、獨家製造品。 三、原廠牌機具之零配件。 四、有統一廠牌便於修護保養之必要者。 五、採購機具儀器或研究發展性用品,要求標準特高,不能以一般規格採 購者。 六、重要裝備採購,經編裝單位實施系統分析,確有必要者。 七、研究發展階段,若採用特定廠牌之材料,於量產時因涉及技術或配方 ,而有指定廠牌採購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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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