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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第9條

軍品採購,應依核定之工作計畫,擬訂採購計畫,逐級報奉權責機關核定 後辦理。但委託非軍事機關採購之案件,應報請國防部核定。 採購軍品三十日內需獲得之同類軍品,其總金額在國防部所定小額採購額 度以上,除急需之藥品外,不得分為數個小額購案採購。 軍品採購計畫經核定後,應照案辦理採購;其主要品項變更,應陳報原核 定機關核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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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