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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第13條

軍品採購以新品為原則,但為軍事需要或獲得已停止生產裝備之零配件應 補,得採購堪用品。 依前項規定採購堪用品者,必須於採購計畫內,註明採購物品新舊程序、 要求標準及其驗收、檢驗方法等有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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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