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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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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軍事機關,係指國防部及其所屬各單位。 本辦法所稱軍品,係指軍事機關各種裝備、補給品、技術資料與書刊,及 經國防部認定足供軍事用途之品項。 軍事機關營繕工程自行購料,以雇工或兵工自建方式辦理者,其採購之材 料,視為本辦法所稱之軍品。 本辦法所稱採購,係指支付新台幣或外幣以獲得軍品之交易行為。 本辦法所稱一定金額,係指審計機關,係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 物稽察條例 (以下簡稱稽察條例) 所定之一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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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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