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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第24條

軍品採購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提決標委員會審查。 一、採購案預估低價超過一定金額十倍以上或特約供應者。 二、招標、比價之採購案,經競標後,最低報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十,未達 百分之二十者。 三、議價之採購案,經與廠商磋商不願再減,其報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十, 未達百分之二十者。 四、規格尚有疑問或廠商提送規格,有待原計畫申購單位審查者。 五、對廠商供應能力發生懷疑,必須再行查廠或看貨後始能決標者。 六、必須變更比價、議價須知要求條件,始能決標者。 七、有採用次低標決標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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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