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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第34條

廠商交貨規格,較合約所訂規格要求標準為優,如對使用效能無不良影響 者,應視同合格予以驗收。 廠商交貨規格與合約所訂規格雖有差異,經鑑定係由於原訂規格之差誤, 而非製造上之缺點,且能達到原計效能標準,經報由權責機關核准者,應 予驗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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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