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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第35條

廠商交貨之品質、數量不符者,視其情節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退貨解約。 二、限期換貨。 三、減價收受。 四、依約追補。 五、索賠。 依前項規定退回之貨品,如印有軍品標誌或係軍方專用色樣者,該廠商非 經修改或染整,不得轉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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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