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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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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第37條
軍品採購之招標、比價、議價及驗收,應依法令規定邀請審、監單位派員 監辦。但未達一定金額者,由監察及主計單位派員監辦,其未達國防部所 定之監辦限額者,由單位主管指派主計人員或專人監辦。 採購案依法應邀請審、監單位派員監辦者,應於開標、比價、議價前三日 或驗收前五日,檢附有關文件,送達權責單位,請其派員蒞場監標、監驗 。 軍事機關之監標、監驗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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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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