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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第38條

軍事機關之採購案,涉有逃避稽察或監辦情事,其主管人員,一律依法從 嚴處分。 承辦採購案人員涉及違法失職者,應移送法辦;如公款遭受損失時,並應 負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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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