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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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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第39條
軍品採購,於必要時得先實施廠商調查,經調查合格之廠商,始得參與投 標、比價或議價;並視採購案性質,合理限制廠商資格。 廠商於得標或簽約後,不依照投標、比價、議價須知或合約條款,履行義 務者,除依其規定處理外,並得限制該廠商參與其他採購案投標、比價、 議價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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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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