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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第5條

採購國外生產之軍品,以直接向原廠、製造商採購為原則。但為實際需要 ,可經由買賣商、代理商或以內購案方式採購國外產品。 外購案以公告招標辦理者,以國際標購為原則。但具有規格特殊性、接收 使用安全性或連續性等因素者,得由國防部依照相關規定,限制採購地區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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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