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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第6條

軍事機關採購,應依左列階段實施獨立作業並編組之,其作業體系及權責 ,由國防部定之。 一、計劃申購階段:計畫之編造至核定 (含外匯申請) 。 二、招標訂約階段:採購案成立至合約簽訂。 三、交貨驗收階段:履約督導至驗收結案。 前項各階段之經辦人員,不得經辦或兼代其他階段之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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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