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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第13條

作業期間,由各監所檢同考核表會同勞動作業管理人員分別考核,其行狀 善良悛悔有據,適合假 (保) 釋標準者,檢同表冊送由本部臺灣軍人監獄 ,依法呈請辦理假 (保)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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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