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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第12條

軍事犯於勞動作業期間,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各該監所長官依 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懲處之。 一、怠忽作業,擅離工地。 二、不聽指揮。 三、其他不良之行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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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