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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第2條

軍事審判機關設軍事看守所,羈押軍事被告。無設置者,得羈押於附近其 他軍事看守所。上級軍事審判機關因事實上之需要,得令將各軍事看守所 羈押之軍事被告集中管理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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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