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 第3條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第3條

軍事看守所羈押之被告,經判決確定後,應送軍人監獄執行者,由該管軍 事檢察官指揮執行。無軍人監獄設置之地方或司法監獄不能寄禁時,經呈 准後得暫留所代監執行。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