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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第28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數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其成績定之;其平均所得 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用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二十。 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其賸餘額按月提百分之二十補助被告飲食費用, 百分之五充被告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其餘累積 為年度賸餘,於年度決算時,以百分之八十元充作業基金,百分之二十充 改善看守所內部設施之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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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