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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第27條

軍事看守所長官得依被告之志願,並斟酌衛生、教育、經濟與羈押被告之 案情、健康、知識、技能及出所後之生計,分配其作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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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