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 第30條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第30條

接見被告,在指定處所為之,其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但必要時,經該管 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