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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第32條

請求接見被告者,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之: 一、形跡可疑者。 二、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被告者,但直系親屬不在此限。 三、案情重大,經核定不准接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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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