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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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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第8條
被告入所時,應檢查其身體及有無夾帶違禁或危險物品,其攜帶現金及其 他衣物等件,應點交由所妥善保管,於出所時發還之。 前項現金,除保管外,應發給存單,如請求支用時得許可之。 被告所存衣物有不適於保管者,速令本人為適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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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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