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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緊急期間管制中外軍民用航空器飛航及助航設施辦法

一句話看懂
軍事緊急期間管制中外軍民用航空器飛航及助航設施辦法規範軍事緊急期間管制航空器飛航及助航設施之啟用、調整與回復,以維護國家安全與飛航秩序。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06-13・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軍事緊急期間,為管制台北飛航情報區內中外軍民用航空器飛航及助航設 施,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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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前條所稱軍事緊急期間,係指經政府宣告戰爭或戒嚴後至解除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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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空軍總司令部依據戰況之需要,報經國防部核准後,由空軍作戰司令部空 管中心通報各軍民飛航管制與通信單位,實施台北飛航情報區內中外軍民 用航空器飛航及助航設施管制。 發布緊急防空警報後,無需經通報,立即實施前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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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助航設施,係指供航空器航行、儀器下降、進場用之無線電、 電子、燈光等助航設備及電台播送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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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軍民飛航管制與通信單位,依本辦法實施管制,其權責、要領、程序由 空軍總司令部會同交通部民航局、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軍管區 司令部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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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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