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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緊急期間管制中外軍民用航空器飛航及助航設施辦法 第3條

空軍總司令部依據戰況之需要,報經國防部核准後,由空軍作戰司令部空 管中心通報各軍民飛航管制與通信單位,實施台北飛航情報區內中外軍民 用航空器飛航及助航設施管制。 發布緊急防空警報後,無需經通報,立即實施前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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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