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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一次卹金增發基數標準 第2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死事壯烈,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作戰時地,為爭取勝利冒險犯難,功成身死者。 二、在作戰時地,克盡職責仍未達成任務,而慷慨成仁者。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著有特殊勳績,指前項人員另因戰功而獲得勳章以上之勳賞者。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身後經明令褒揚,指第一項人員之英勇事蹟,經總統明令褒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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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