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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一次卹金增發基數標準 第3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因作戰或對國防軍事建設著有功績,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服役期間曾獲頒勳獎章者。 二、服役期間授有文官勳獎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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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