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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一次卹金增發基數標準
› 第4條
軍人一次卹金增發基數標準 第4條
因作戰死亡依本條例
第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增發一次卹金之規定如下: 一、空中、潛水,或奉派深入敵後任務者給與十二個基數。 二、空降任務者給與九個基數。 三、海上任務者給與七.五個基數。 因公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死亡者,按前項基數三分之二發給一次卹金。 執行陸上特殊任務,其危險程度相當於前兩項各款之情形者,比照發給一次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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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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