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第42條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2條

承保機構依本保險年度管理與運用計畫、準備金積存及運用狀況,編列年度預算,函報國防部軍人保險監理會;事後並提出月份財務報告、半年及年終時之結算與決算總報告。 前項預算、結算及決算總報告,經國防部軍人保險監理會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後,由本保險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41條看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4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