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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1條

被保險人失蹤或被難歸來,返回部隊或回鄉,其受益人未領死亡給付奉准回役復職者,依前條規定辦理,未回役復職者,依其所隸人事權責單位發布命令之生效日期,辦理退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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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