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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原本部軍儲作業準備金之淨值。 二、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存款作業收入。 四、本基金之孽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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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