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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 第11條

已消失軍儲身分人員其原購之儲蓄獎券或存款,均准存至到期為止,期滿 應予提出,不得續存。 存款逾期,其逾期利息,按照提取日之活期儲蓄存款規定利率折合日息, 單利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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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