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人儲蓄辦法 › 第28條

軍人儲蓄辦法 第28條

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所開發之存單 (摺) ,未經加蓋規定之印章或發生塗 改變造者無效,並依法究辦。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應在作業適當位置,將存 (單) 摺樣張及有效印章範式張貼公布,籍供軍儲人員校對。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軍人儲蓄辦法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