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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 第36條

存款人亡故,如有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之 繼承人在臺者,其遺留存款,應由在臺之全體繼承人填具繼承證明 (保證 ) 書,經存款人原服務 (管理) 單位,核對兵 (戶) 籍資料相符,予以證 明後,檢同原存單 (摺) ,印鑑及繼承人身分證明,印鑑及戶籍謄本,向 原存辦理軍儲業務單位辦理繼承手續,如原存單 (摺) 遺失時,應先辦理 掛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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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