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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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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 第37條
存款人亡故,如無遺囑及合法之繼承人在臺時,其遺留存款應依國軍陣 ( 死) 亡官兵遺骸安葬暨遺物處理辦法處理。但存款人原服務或管理單位, 如需款辦理善後時,得由原屬營級或相當營級以上單位,或管理單位,依 國防部規定得提之金額具函備據,連同原存單 (摺) 向原存儲辦理軍儲業 務單位提領存款,作為善後費用,如有餘款仍應依國軍陣 (死) 亡官兵遺 骸安葬暨遺物處埋辦法辦理。 前項喪葬費用,應自死亡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提取,逾期不再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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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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