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人儲蓄辦法 › 第40條

軍人儲蓄辦法 第40條

遺眷存款,如存款人另婚,申請將原存款改由具有承受其卹權之親屬續存 時,應由原存款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檢附卹令 (須有變更卹權之記載) 、 原存單 (摺) 、及原存款人與承受人之眷補證、印鑑,至原存辦理軍儲業 務單位辦理易戶手續。
AI 白話解釋
← 第39條看 軍人儲蓄辦法 全文第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