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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 第39條

存款人失蹤或被俘,如事前已指定存款管理人者,從其指定;如未指定者 ,按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之順位,為存款管理人。 前項存款管理人,必須提供指定之證明或與存款人關係之證明,始得承受 管理存款。 第一項存款人未指定存款管理人,在臺亦無第一項規定之親屬者,移聯勤 綜合財務處專案保管,並依有關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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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