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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 第52條

戰區內軍人儲蓄獎券之兌獎、還本,與各種軍人定期儲蓄存款之還本、中 途解約、移存、掛失、繼承等業務,均由戰區各財勤單位繼續辦理。惟作 業日期與時間,由各財勤單位主官,請示受配屬之部隊長決定,其餘儲蓄 獎券銷售及軍儲存款之新開戶與到期轉存、零存整付存款之續存、存本取 息存款之付息等業務,暫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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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