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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 第53條

戰區官兵儲蓄,俟戰區後勤區建立,由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視戰地情況,以 命令於戰區內劃定區域,繼續辦理各項儲蓄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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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