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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功績卹金給與標準
一句話看懂
軍人功績卹金給與標準規範軍人在作戰或因公死亡或致殘時,依功績大小及傷殘程度給予適當的撫卹金及相關補助,以保障軍人及眷屬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7-01-01・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軍人撫卹條例
第十五條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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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功績卹金之計算,以服役期間獲頒之勛獎章,並持有證書、執照、或證明 文件者為準。 在服役期間授有文官勛獎章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但外國贈予者,不 予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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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功績卹金之給與金額,依勛獎章之等級高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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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功績卹金之給與,依階級區分為左列四級。 一、將級。 二、校級。 三、尉級 (含士官長) 。 四、士官、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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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功績卹金之發給,依一般卹金發給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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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功績卹金經費,由撫卹機關造具預算,呈請國防部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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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功績卹金之給與金額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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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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