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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功績卹金給與標準 第2條

功績卹金之計算,以服役期間獲頒之勛獎章,並持有證書、執照、或證明 文件者為準。 在服役期間授有文官勛獎章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但外國贈予者,不 予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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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