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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危險卹金給與標準 第3條

作戰死亡危險卹金給與基數區分為左列三種: 一、因空中或潛水、或奉派深入敵後給與二十四個基數。 二、因空降任務給與十八個基數。 三、因海上任務給與十五個基數。 陸上執行特殊任務,其危險程度相當於前項各款之情形者,比照發給危險 卹金。 因公死亡危險卹金給與基數按作戰死亡危險卹金給與基數三分之二給與之 。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稱之危險卹金給與基數,依軍人撫卹條例基數 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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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