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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5條

第 二 章 管理機關
軍人家庭狀況,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逐年調查統計;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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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的其他條文

第4條軍人及其家屬之優待,由左列各機關分別辦理︰一、中央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教育部及行政院…第6條軍人及其家屬不分本籍、寄籍與寄居久暫,得憑身份證之兵役記載或其他規定之證件,向居住地之鄉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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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