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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 第5條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5條
第 二 章 管理機關
軍人家庭狀況,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逐年調查統計;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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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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