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規範政府對現役軍人、退役軍人及其家屬在就業、教育、醫療等方面提供優惠待遇的相關事項,目的是保障軍人及其家屬權益,安定軍心,增進國防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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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最後異動 2022-05-18・共 4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 編章目錄(6 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第 2 條本條例優待對象如下:
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下列後備軍人:
(一)服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或常備兵役,服役期滿依法離營者。
(二)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受訓期滿合格,尚未奉召入營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二 章 管理機關
第 4 條軍人及其家屬之優待,由左列各機關分別辦理︰
一、中央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教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管機關,遇有與其他部會有關聯者,隨時會商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所在地之師(團)管區司令部為協管機關。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三 章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之優待
第 7 條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所欠之公私債務或出典之不動產,於在營服役期間如約定或法定期限屆滿無力清償或回贖時,其服役期間在一年以內者,得延至服役期滿後一年內清償或回贖之,其服役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得延至服役期滿後二年內清償或回贖之。
前項所稱無力清償或回贖,由所在地之兵役協會調查評議,報請縣市政府核定,如債權人認為評議不當時,得提出證明請求複議一次。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前條之清償或回贖,如軍人因作戰陣亡或因公負傷患病致死或成殘時,得自陣亡死亡或成殘之日起滿三年內,由其本人或繼承人為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由其本人或家屬承租或承典之耕地或房屋,於在營服役期間,如確係賴以維持生活或居住時,其約定或法定期限屆滿者,出租人或出典人不得終止契約或回贖典物。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自耕或承租、承典之土地,於在營服役期間,如其家屬確係無力耕作時,得申請鄉鎮公所助耕,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4 條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原為職工者,其所遺之職務,原機構如需另僱代理人時,應就其家屬中具有該項職務資格能力者,優先僱代。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5 條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原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工,領有眷屬生活補助費、實物配給或代金者,原機構仍應照發。但在軍中領有眷屬補助者,不得重領。
職務代理人,除領本人之實物配給外,其眷屬生活補助費、實物配給或代金,仍應照發。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0 條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或興建住宅之土地其為公產者,於在營服役期間,得享有減租之優待,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減租之優待,以現役軍人家屬自住者為限。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2 條現役軍人如確係家境清寒不能維持生活者,其家屬得向政府申請小本貸款。
前項貸款應由政府設置軍人貸款基金,其貸款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四 章 後備軍人之優待
第 31 條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應優先任用合格之後備軍人,擔任左列工作:
一、適用軍事管理組織及軍事教育訓練之工作。
二、適於後備軍人所學軍職專長之工作。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8 條中央或地方舉行重要慶典時,得特設榮譽席,邀請左列人員參加慶祝,以示崇敬:
一、曾在服役期間建立殊勳者。
二、曾在營服役二十年以上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五 章 優待之停止
第 40 條後備軍人因消失身份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本條例第四章規定之優待: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通緝中者。
凡因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處徒刑者,永遠停止其優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1 條被優待之家屬,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優待:
一、喪失國籍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正通緝中者。
四、配偶離婚,女出嫁、或子為他人贅夫者。
五、為他人養子女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六 章 附則
第 43 條本條例所定之各項優待,如須分先後之順序時,依現役軍人、現役軍人家屬、後備軍人之順序行之,如身份相同者,依左列順序:
一、曾在服役期間參加作戰者。
二、服役期間較長者。
三、家庭經濟狀況較貧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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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大法官解釋
提及「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的釋字(依文義比對,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