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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給與標準 第2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後段所稱演習訓練,指年度中軍人所隸屬機關核定之重大演訓、基地訓練、實彈射擊,或有相關高度危險性之演習、訓練計畫而遂行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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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