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給與標準 › 第4條

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給與標準 第4條

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後段所定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其給與基準如下: 一、因作戰死亡: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因演習訓練死亡:新臺幣二萬元。 三、因搶救災害死亡: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前項再加發撫卹金,自事發次月起,按月給與至未成年子女成年當月止,成年當月按全月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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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